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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4-09-02 09: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物烟气净化废气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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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物料输送产生

的扬尘,管道和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

3.7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8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指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基本规定

4.1.1年限划分

本标准将污染源划分为“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两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1)自2015年1 月1日起至2016年12 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现有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2)自2017年1 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3)自2015年1 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4.1.2关于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按环保部或省级人民政府通知或公告执行。

4.1.3河北省境内钢铁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满足当地总量控制要求。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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