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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4-09-02 09: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物烟气净化废气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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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河北省环保厅获悉: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日前下发《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辛集市环保局,省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行业重点企业,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22号)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发挥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在污染减排、压减产能、改善环境质量方面的作用,根据2014年度地方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我厅组织编制了三项地方环境标准。分别是:《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河北省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编号分别为(根据“冀质监函[2014]185号”):GY201404\GY201405\GY201408。

目前,根据首次专家论证、征询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对上述标准进行了初步修改完善。为保障环境技术法规制订过程的科学、有效性,根据有关规定再次面向公众和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上述标准征求意见稿以及编制说明等材料,请登录hbkejichu319@163.com下载浏览(密码87803670),或登录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下载浏览(http://www.hb12369.net/)。请各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4年8月28日前反馈省环保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电子版上传至邮箱:hbkejichu319@163.com)。

联系人:

省环保厅科技处 李红彦 0311-87801297(兼传真)

省环境科学学会 于海 0311-87800665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邮 编:05005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促进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对本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单元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排放废水、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13/ 1461—2011《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13/ 1461—2011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增加了冷轧工序的排放要求;

——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因子,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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