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环保政策正文

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4-09-11 09: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脱硫脱硝大气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从事农牧业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开发和使用缓释肥料,加强畜牧养殖行业的过程管理,不得使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和有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第六十一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应当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六十二条 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鼓励研发和生产环保型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破坏臭氧层和生态环境。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制定重点区域产业准入目录。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名录以及淘汰期限。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车检测方法和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六十七条 编制重点区域内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重点领域的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以及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八条 重点区域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重点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具体方案,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新建、扩建、改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取得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公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第七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重点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总体变化趋势及其相互影响。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脱硫脱硝查看更多>大气污染物排放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