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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意见》提出了哪些新的原则和制度设计?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中将起到什么作用?
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作客中国政府网,与网友在线交流,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的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的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了基础。为此也请到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欢迎您,黄司长。
[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副司长 黄小赠 ]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交流排污交易工作有关情况,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得到大家的支持和帮助。
[主持人]黄司长今天将会跟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包括制度的定义解释以及回答网友现场的问题,谢谢黄司长。很多网友不太清楚什么叫排污权,这个概念是怎么回事?
[黄小赠]我对排污权的认识,我认为要从它的权利源头来看,实际上是由行使公权力的政府部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给予企业对环境容量资源或者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使用权。这个权利可以通过对环境容量资源或者排放指标这一权利客体权属的流转,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和流通,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通俗一点讲,这也类似于大家比较熟悉的采矿权、土地权等。
[黄小赠]在环境保护领域有一个专门的解释,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并且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这里面有几个要点,我想借此机会给广大网友进行一下解释:一是排污权须经核定确认,《意见》明确规定,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进行核定,不是说企业需要多少就给多少,要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确定。二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有限额要求,不能超过排污权规定的数量,超出了就要受到处罚,这对企业排污是个约束,是"紧箍咒",企业不能随意排放。三是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对排污权予以确认。以往这方面的规定不太统一,这一次《意见》给予了明确规定,这也有利于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工作。
[主持人]很多网友非常想了解一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的一些具体内容。
[黄小赠]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以有偿的方式,获得初始排污权的行为,其核心是按照“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环境资源占用有价”的理念,形成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体系和市场。这里面有两种类型的企业:一是现有排污单位,考虑到量大面广以及现有管理工作基础,《意见》明确,由各地根据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以及企业承受能力等,逐步实行有偿取得,而不是一刀切,《意见》也没有设定明确的时间期限,给予了各地一定的灵活性,便于更好地推进试点工作。
[黄小赠]二是对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都要以有偿方式取得,体现了更严格的管理要求,有利于促进新建项目珍惜环境资源,采取先进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成本。
[黄小赠]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总量控制制度下排污单位为落实总量控制目标、降低减排成本或获取减排效益,所进行的排放权的交易行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将全民共同拥有的环境作为资源进行管理,将原来排污单位无偿获取排污权改为有偿使用,排污单位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进行自由流通。
[黄小赠]排污权有偿使用作为一级市场,在经济上确立了环境资源容量的有价性,体现环境资源容量的稀缺性,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基础工作。排污权交易作为二级市场,则是提高、优化一级市场分配效率的有效手段,主要目的是提高减排效率,降低污染减排的社会总成本。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共同组成了排污权管理的两级市场,这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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