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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2014-09-16 10: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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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级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九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省级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方案》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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