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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市铁腕治污还市民碧水蓝天

2014-11-04 14:37来源:嘉兴日报作者:陆成钢 俞佳丽关键词:环境污染新环保法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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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治污不断亮出真刀真枪。近日记者从浙江省嘉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获悉,今年1到9月,由环保部门查处移送公安机关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已达到70起,刑事拘留人数达到169人。预计今年全年办理案件数和刑拘人数将达到去年4倍之多。

自去年6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以来,我市环保、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联动办案,取得明显成效。而即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将对环境污染再套“金箍”。

基层联合办案数量超去年4倍

10月24日,因排放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的生产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海盐“伟业电器”法定代表人朱某被海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直接责任人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公司同时被处罚金25万元。

今年8月,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外资企业因严重污染环境,COD超标280倍,3人被刑拘,1人被取保候审,其中2人是韩国人。这也是自“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嘉兴首起外国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70起案件中,有些将于近期陆续移交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全国来看,嘉兴乃至浙江,在查办环境污染案件上力度都是非常大的,环保公安合作非常通畅。预计今年全年,办理案件数和刑拘人数将达到去年的4倍之多。

另外从今年各地查办案件看,因为大企业排污设施相对完善,涉案的不多,中小企业相对较多。

像被查处的韩国独资企业日新金属(嘉兴)有限公司,以生产汽车配件为主,在生产环节的“压铸”工艺中使用了脱模剂。企业为简化管理、节约成本,虽然在环保部门要求下,2012年、2013年均与嘉兴固废处置中心签订危废处置协议,但实际从未处置,全部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将含有脱模剂的废液排入了附近河道或车间旁的土壤里。

还有一些企业主也知道排放物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但是一方面为了节约成本,另一方面也是心存侥幸。

“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为治污撑腰

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大力度查处,除了各地政府对保护环境的切实回应外,更重要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力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后,明确了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让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嘉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马哲峰说,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换句话说,只要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排放1吨也好,10吨也好,可以直接刑事拘留。”马哲峰说,不再像以往既要看浓度,还要看排放量。

环境污染,代价会越来越大。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明确“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什么叫“按日计罚”?通俗来讲,就是自处罚单下达后,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只要一天不完成整改,惩罚的金额就一天天上涨,而且上不封顶。“按日计罚”这种处罚方式,对于环境违法企业来说,就像是被套了一个“金箍”,越箍越紧,越箍越痛。

原标题:我市铁腕治污还市民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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