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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出台

2014-11-06 18:46来源:汕头日报作者:庄晓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高污染燃料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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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着力改善空气质量,广东汕头市再出重典,近日出台了《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区内现有各种行政许可手续完备合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应在2018年1月1日起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根据规划,列为禁用的高污染燃料为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或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或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金平区除莲街道、月浦街道以外(不含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覆盖范围),龙湖区,濠江区濠江以北(不含华能汕头电厂覆盖范围),澄海区的凤翔、澄华、广益街道,潮阳区的文光、城南、棉北街道,潮南区的峡山街道,南澳县(不含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覆盖范围)均列入禁燃区范围。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也列入禁燃区。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禁燃区内现有合法(指各种行政许可手续完备)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2018年1月1日起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并在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期限前,按环评文件批复的要求燃用燃料,不得擅自改用其他类型的高污染燃料,同时应按要求积极进行污染治理、工艺改造和清洁能源改造,确保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各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按规定期限淘汰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

除了划定禁燃区之外,为从源头防控污染源,我市近期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还提出了“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的任务措施,要求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原标题: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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