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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兼攻给地治病——专家谈土壤污染防治

2014-11-07 11:2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维关键词:土壤修复土壤污染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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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副所长、研究员李玉浸

急需建立耕地土壤质量及修复标准

我国土壤污染修复研究相对较晚。关于耕地土壤修复,首要问题是对污染的判断。目前以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的做法,显然有诸多不足。

第一,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背景条件及社会经济条件对作为开放系统的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包括肥力等因素的影响巨大,土壤类型、种类复杂多样,用统一标准作为判断依据,与千差万别的实情相比,有过于强调统一之嫌。第二,在这个标准中,农业的特点与需求没有得到充分反映。耕地的用途是农业生产,而作为生物性生产,农作物种类乃至品种的不同,对不同种类污染物具有不同的吸收累积特性,需要区别对待。第三,不同种类农作物其环境反应大相径庭。所以,站在农业角度,对耕地土壤质量的判断应当有所区别。对于非食用农产品,更应区别对待。另外,正确的污染判断是讨论修复的前提,必须从农业特点出发予以考虑。遗憾的是,我国至今不但没有耕地土壤修复标准。

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制订相应标准:

第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壤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也是污染物的最终归属地。土壤对于污染物而言,具有容量大,自净能力强的特点。充分利用土壤的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消纳和净化污染物质,本无厚非可言,然而限度必须得到把握,就农业来讲,首先必须保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从这一点讲,我国部分地区环境污染已经超出了这个限度,即引起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判断耕地土壤是否安全,首先应当与污染是否造成农产品超标来考虑,这也是修复标准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遗憾的是,以我国目前《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判断的结果是,超标不等于危害,不超标也不等于没有危害。

第二,农业生物正常生长与繁育。这关系到农产品数量安全问题。人们往往只关心农产品可食部分是否超标,但由于农业生物吸收特性和污染物伤害特性的影响,一些农作物受到污染后,虽然其食用部分不超标,但其生长繁育却受到了明显制约,造成了减产等问题。这是农业生产所不能、也不可以接受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农业生物的正常生长与繁育,还可能受到污染导致的对土壤生物、土壤性质、营养元素供给等所引起的次生反应的影响。

第三,农业土地可持续利用。我国人多地少,国家划定了18亿亩的耕地红线。因污染弃耕是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耕地不能随意挪作他用。这就是说,耕地土壤污染修复不可以改变其作为耕地用于农业生产的性质(污染特别严重必须改变的应依法调整,但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做出规定)。

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是一个不堪重负而又必须承负的弱质产业,长期以来对耕地的过度索取和对耕地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了现今耕地土壤污染严重、质量下降的不利局面,需要各方高度重视。在土壤污染修复领域,耕地土壤污染修复应当列为首选,为耕地土壤造血拔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原标题:内外兼攻给地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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