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土壤修复访谈正文

内外兼攻给地治病——专家谈土壤污染防治

2014-11-07 11:2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维关键词:土壤修复土壤污染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11月1日,中国生态文明论坛成都年会分论坛之一“土壤修复-国际论坛”在成都温江区举行。

在本次国际论坛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土壤污染防治的机制、技术创新与修复产业发展”为主题,就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机制、技术、投入等问题展开深入交流与讨论,筹备成立了《中国土壤修复联盟》,并最终通过《生态文明-成都宣言》。特此刊登论坛中一些专家的观点,以飨读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杨雪鸿

健全土壤污染治理资金保障体系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亟待建立健全,同时,污染防治资金保障体系的完善同样至关重要。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资金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政府责任。政府承担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保障责任是履行政府环保责任的必然要求。第二,污染者负担。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前提下,“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已成为一项对于防治污染、治理公害的基本原则。第三,投资者受益。投资者受益是在无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让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又以满足土地利用的环境增值效益作为补偿的一种重要形式。

应本着这些原则,探讨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资金保障制度框架。

第一,建立政府主导的土壤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基金。

学习借鉴美国超级基金的办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基金,这个基金可以将排污费、环境税、政府财政投入作为筹资渠道。

土壤环境治理与修复基金重点支持与解决的问题:一是国家关于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专项调查评估等基础性工作;二是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三是农田耕地土壤修复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四是向土地权属不明、污染责任不清或短期内无出让开发计划的污染土地或者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污染土地提供专项补助。

第二,建立土壤污染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我国污染场地责任追究制度,不管责任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不管是否因其污染场地的行为给公众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只要有对场地的污染事实存在,相关者就应该承担对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责任。污染追责体系实际上应当分为两个部分:污染治理责任和费用承担责任。

第三,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补偿机制。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一步创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补偿机制,鼓励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土壤环境保护事业中。一是按照“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的原则,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PPP等方式参与土壤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如固废处置);二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补偿机制,引导农业主和农户主动加大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为农产品生产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质量,建立耕地土壤环境保护绩效评估办法,评估结果作为对相关方实施补偿的前置条件;三是结合金土地工程、土地整理开展废弃工矿污染地块修复,以土地利用收益补偿,在金土地工程、土地整理中引入土壤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实现新增土地质与量的统一;四是建立国家与地方污染场地清单,列入清单目录内的场地在开发利用中,以土壤修复带开发利用,其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连同开发规划,整体实施土地招、拍、挂等转让或流转;五是通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新增符合耕地质量标准的基本农田用地,其纳入占补平衡的新增地指标 ,可用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补偿。

原标题:内外兼攻给地治病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土壤修复查看更多>土壤污染查看更多>土壤环境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