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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污水处理厂超标为例 如何适用限期治理制度?

2014-11-19 10:4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尹学庆关键词: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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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落后工艺和设备导致超标

如果超标是由于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设备或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应该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报请人民政府停业、关闭,彻底消除污染源。

4、治理技术可行

除了属于硬件设施不匹配超标的情形,还要有可行的治理技术是适用限期治理的前提,否则就无法通过限期治理措施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只能考虑关闭污染源或进行损害赔偿。

本案中关于限期治理制度的适用,如果经过调查有证据表明超标排放确因水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所导致,且有可行的治理技术,环保部门可以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治理,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现有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后达标排放。

关于本案的执法主体,如果适用限期治理制度,按照级别管辖权限规定,国控污染源应由市环保局立案调查决定;如果违反了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应该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区环保局按照相应的环保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市环保局立案调查,决定限期治理

按照《办法》规定,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前首先要进行立案调查。

1、污染源性质调查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此污水厂被列入北京市58家国家重点监控的污水厂范围,属于国控污染源。

2、超标原因调查

污水厂原来总磷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 2005)中1.5毫克/升的标准,能够达标,但自2012年7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执行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890—2012),总磷标准修改后执行0.3毫克/升。

由于标准提高,要求加严,原有的治理设施系统不再能满足新标准要求,导致污水厂总磷超标,属于限期治理制度“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法定情形。

原标题:如何适用限期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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