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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污水处理厂超标为例 如何适用限期治理制度?

2014-11-19 10:4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尹学庆关键词: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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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北京市某区环保局在对某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总磷经常超标,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权限对其进行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但在处理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具体问题,一是关于限期治理问题,区环保局认为由于此单位是国控污染源,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市(直辖市)环保局决定对其是否进行限期治理。

二是关于超标问题,由于污水厂建设较早,没有去除总磷的专门工艺和设施,超标确有客观原因,目前正在升级改造,是否应处罚拿不定主意,区环保局为此专门行文请示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在准确理解限期治理制度的内涵、适用条件等基础上,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理。

【案例分析】

限期治理制度法律适用分析

2009年国家出台了《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专门对水污染的限期治理制度进行了规范。

第一条立法目的明确规定限期治理针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是针对“水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的违法行为;同时第三条明确了3种不适用限期治理的超标行为,包括未“三同时”、闲置和不正常运行水处理设施、使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情形。

因此,综合立法目的及相关条款规定,对超标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是正确适用限期治理制度的前提。

1、限期治理与“三同时”制度的区别

对于新建企业,如果没有完成环保设施建设就投入运行导致超标,根据《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应该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企业按照“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停止生产和使用,完善设施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常生产,进行源头污染控制。

2、管理不善导致超标

如果超标行为是由于不正常使用水处理设施或擅自闲置水处理设施所导致,按照《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应该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如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或按时按量加药剂等措施,促其达标排放。

原标题:如何适用限期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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