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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出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2014-11-19 11:17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黄慧诚关键词:重金属超标环境违法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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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实行“一口价”之后,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只有一个处罚结果,不存在浮动空间,企业规模越大违法成本也随着增大……

广东省惠州市近日重新修改出台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环保行政处罚实行“一口价”,把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笼子,避免“同案不同罚”、“人情案”等情况出现。

同一个情节,同一个处罚结果

惠州市新雄基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当地的老牌电镀企业。前不久,这家公司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超标0.4倍,被环保部门罚款1万元。

据了解,这家公司成立10多年来,几度因超标排放吃过“环保罚单”。不过,对于这一次的罚款,公司显得十分“淡定”。

公司负责人李伟康说,“以前,环保部门没有细化处罚标准,监管也不像现在这么严,做出的处罚有时令人难以信服。如今,实行‘一口价’之后,再也不用担心被过度重罚重处了。”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相差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环境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曾经饱受诟病。

为解决这一问题,惠州市多次修订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标准,日前,惠州市环保局发布最新修订的《标准》。

按照《标准》规定,对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实施“一口价”,即同一处罚标准,不存在浮动空间。对于违反了相应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事业主来说,对照这个《标准》自己就知道应该接受何种程度的处罚。

翻开《标准》可以看到,企业的违法行为按照其后果被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每个档次都有相应的处罚标准。

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环评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万到二十万,自由裁量的空间相对比较大,但是分成五个档次之后,每个档次之间金额相差缩小,自由裁量空间就小了。

原标题:行政处罚一口价 自由裁量有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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