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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产业责任主体缺失 融资渠道单一

2014-12-09 09:39来源:中国产业信息关键词:土壤修复土壤修复市场永清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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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告显示,2013年各地启动土壤修复试点项目总计42个,其中业主为政府的项目数量为19个,业主为企业的项目数量多达23个,但是资金来源多为国家专项资金。这些项目中涉及资金总量亿元以上的仅2个,大多数项目为中小型规模。同时,已披露的16个项目总计涉及资金量约为6亿元,这些示范项目资金来源几乎全为政府专项补贴资金,说明当前土壤修复项目融资渠道单一。

例如,2012年6月湖南省《<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工作方案(2012-2015)》提出,计划争取国家补助资金138亿元,省政府投入97亿元,各市和县市区投入105亿元,企业自筹165亿元。因此,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对土地修复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在财政资金紧张的影响下,该行业还没能全面展开。

根据业界估计,中国未来土壤修复市场将达到万亿元的规模。如果单靠中央和地方财政来为土壤修复市场埋单,财力无法承担。

美国“污染者付费原则”值得借鉴。针对历史遗留污染场地,特别是工业危废填埋场、露天化工废物倾倒场地和回收利用拆解场地,美国自1980年起,通过《超级基金法》等一系列法律,逐渐搭建起污染场地管理框架。根据《超级基金法》,污染者需要为场地修复行动付费。针对责任方,超级基金建立了严格、连带和具有追溯力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不论潜在责任方是否实际参与或造成了场地污染,或污染行为在发生时是否违法,潜在责任方都需为场地污染负责。当污染者暂时不明或资金无法立即到位时,超级基金由美国环境保护局先行支付修复费用,再通过诉讼等方式向责任方索回。所以,虽然超级基金看似由国家筹资来修复污染场地,其遵循的依旧是“污染者付费原则”。

现在的中国与30多年前的美国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即便污染者付费原则被确定下来,许多“历史遗留”的污染耕地已难寻责任方。许多早年的污染企业,要么倒闭,要么产权发生更迭,已很难追寻。这其中,又有不少已负债累累的老牌国有企业,追究污染责任与国家财政支付修复资金,更像是左口袋掏右口袋,责任难分。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污染者责任机制缺失的状况至今仍未得到改变。立法者目前有意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污染者付费原则”,但立法进程仍在进行之中。

延伸阅读:

专家话土壤修复: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需因地制宜

我国土壤修复产业相关政策法规尚需完善

原标题:我国土壤修复产业责任主体缺失,融资渠道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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