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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后首次大修的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环保法的法律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因为首次加入了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拘留、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内容,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关键词:按日计罚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
省环保厅副厅长柏仇勇坦言,环保领域长期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根据原来的环保法,对企业环境违法“一事不能二罚”,罚款限额最高仅为十万元。太湖水危机事件后,江苏在太湖保护条例中将罚款限额一举提高到50万元。“但即使这样,相对于企业污染造成的损失,很多时候处罚力度仍然是微不足道的。”柏仇勇分析说,有的污染事故造成的生态破坏是难以修复的,有些生态问题即使能够修复代价也是极其高昂的,区区数十万元根本难以弥补。
记者了解到,很多环保人士多年来一直呼吁提高违法成本,要求“按日计罚”,此次终于得到了国家层面的认可。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研究员陈雯告诉记者,国外出现重大环境事故的企业往往是要破产关门的,此次环保法修订在强化企业责任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
关键词:政府监督
新环保法强化了政府监督,特别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强化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
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专家吴卫星分析,新环保法对政府监督规定得特别明确,提出了9条可能导致“引咎辞职”的具体行为:包括“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行为。
“新环保法明确,如果涉及上述环境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必将大大增强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吴卫星说。
而在政府监督上,新环保法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同时,新法进一步“授权”: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这就进一步提升了政府监督的力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主体界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而在新法修订过程中,到底谁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论,曾引起网上网下的高度关注与热议。
就在昨天,江苏“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维持了泰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相关企业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这起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后首个公开审理的案件,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由于起诉方资质问题被长期冰封,甚至连具备半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2013年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因“起诉主体”资质问题全部被拒绝受理。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向记者解释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如何理解诉讼主体范围存在分歧。他认为,新《环保法》会鼓励更多的环保组织参与到环境保护诉讼中去,“据我了解,已经有环保组织有这方面的打算。”
不过,刘建功也坦言,环保法虽然对环境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原则,也要求被告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但是,造成多大损失的举证责任是需要原告承担的,而这对环保公益组织而言是个不低的门槛。“它不像一般的侵权纠纷,损失计算有长期审判实践支撑的成熟计算方法,而环境污染损失具有潜在性、长期性,涉及大量的科学问题和专业知识,部分案件损失调查和鉴定费用不菲,也提高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在审判实务中如何降低公益诉讼门槛,更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保护生态环境,是环境司法迫切需要解决的十分重要的课题。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即将出台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将有助于各地法院更准确把握好环境公益诉讼程序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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