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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后首次大修的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环保法的法律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因为首次加入了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拘留、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内容,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关键词:按日计罚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
省环保厅副厅长柏仇勇坦言,环保领域长期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根据原来的环保法,对企业环境违法“一事不能二罚”,罚款限额最高仅为十万元。太湖水危机事件后,江苏在太湖保护条例中将罚款限额一举提高到50万元。“但即使这样,相对于企业污染造成的损失,很多时候处罚力度仍然是微不足道的。”柏仇勇分析说,有的污染事故造成的生态破坏是难以修复的,有些生态问题即使能够修复代价也是极其高昂的,区区数十万元根本难以弥补。
记者了解到,很多环保人士多年来一直呼吁提高违法成本,要求“按日计罚”,此次终于得到了国家层面的认可。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研究员陈雯告诉记者,国外出现重大环境事故的企业往往是要破产关门的,此次环保法修订在强化企业责任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
关键词:政府监督
新环保法强化了政府监督,特别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强化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
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专家吴卫星分析,新环保法对政府监督规定得特别明确,提出了9条可能导致“引咎辞职”的具体行为:包括“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行为。
“新环保法明确,如果涉及上述环境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必将大大增强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吴卫星说。
而在政府监督上,新环保法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同时,新法进一步“授权”: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这就进一步提升了政府监督的力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主体界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而在新法修订过程中,到底谁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论,曾引起网上网下的高度关注与热议。
就在昨天,江苏“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维持了泰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相关企业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这起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后首个公开审理的案件,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由于起诉方资质问题被长期冰封,甚至连具备半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2013年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因“起诉主体”资质问题全部被拒绝受理。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向记者解释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如何理解诉讼主体范围存在分歧。他认为,新《环保法》会鼓励更多的环保组织参与到环境保护诉讼中去,“据我了解,已经有环保组织有这方面的打算。”
不过,刘建功也坦言,环保法虽然对环境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原则,也要求被告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但是,造成多大损失的举证责任是需要原告承担的,而这对环保公益组织而言是个不低的门槛。“它不像一般的侵权纠纷,损失计算有长期审判实践支撑的成熟计算方法,而环境污染损失具有潜在性、长期性,涉及大量的科学问题和专业知识,部分案件损失调查和鉴定费用不菲,也提高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在审判实务中如何降低公益诉讼门槛,更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保护生态环境,是环境司法迫切需要解决的十分重要的课题。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即将出台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将有助于各地法院更准确把握好环境公益诉讼程序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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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案件类型趋于多元,法规制度逐渐健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取得长足发展。不过,在赔偿金管理和使用等困扰环境公益诉讼多年的老问题尚没有彻底解决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些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新环保法明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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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旧.发排污许可证衔接的回复来信:《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发布后,环保部环保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9月5日向媒体通报各地环保部门2017年7月执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并对7月份案件数量较多的山东、浙江、陕西、江苏和1-7月份案件较多的安徽、浙江、山东、广东等地进行表扬。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说,1-7月,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总数20631件。其中,
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在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今天,这应该是从党政领导干部到普通民众都耳熟能详的一句话。攻坚也好,啃硬骨头也罢,根本上涉及的都是利益调整和分配问题,表现形式则是各领域的改革要求和举措能否真正落地,能否自上而下得到充分贯彻实施。相
环保部近日通报了7起新近发生在京津冀环保大督察中拒绝检查、阻碍执法的事件。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指出,环保督察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但中央环保督察尚且遭遇阻挠督察的尴尬,平时一些地方环保监督执法之难,可见一斑。新环保法被称为带牙齿的史上最严环保法,期待这部环保法不仅钢牙利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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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伊始,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颁布实施,重点强调依法治污和严格执法。两会人大发言人傅莹表示:目前中国的环境问题,不光是雾霾等大气污染,水、土壤的污染也是比较严重的。我们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来保护环境。而新环保法是有牙齿的环保法,对污染是零容忍。含汞电池生活中的隐形炸弹为助力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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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划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融入法治监督体系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支持检察听证【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江河湖泊等跨行政区划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统筹不同地方检察机关一体办案、综合履职,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高效开展线索摸排和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行政公益
进入3月,又到了全国两会时间。根据安排,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于2024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将于2024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全国政协2023年度好提案,共评选出《关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等58件好提案。根据《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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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在2023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即将召开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4+N”案件范围的重要法定领域。据了解,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3.6万件。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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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由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湖北首例碳汇补偿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杜某贵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4926.91元用于购买碳汇,补种树木432棵,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开道歉。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我对自己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15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封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来的确认函,来函中明确写到:青浦区院办理的“碳汇认购替代修复民事公益诉讼案,目前已完成交易并核销。”这起案件也是目前国内唯一具有全国碳排放交易权的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所确认的首例碳汇认购司法实践案例。201棵
近日,十堰市检察院依法对杜某某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一案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杜某某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4926.91元用于购买碳汇,并补种树木432棵,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开道歉。据调查,2021年8月20日至9月16日期间,杜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2022年6月1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被告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这也是社会组织提起涉及碳排放数据造假、维护国家碳交易市场安全的第一批公益诉讼案件。2021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进行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办法》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办法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
“1月~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4067件,同比上升13.4%。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65505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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