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评论正文

新《环保法》解读会在京召开

2014-12-31 08:5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邢飞龙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按日计罚环境违法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环境保护部日前在京组织召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解读会,王灿发、常纪文、周珂等环保领域的多位专家学者在会上就新《环保法》修订内容做了详细解读。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新《环保法》具有3个突出特点。一是对现实的针对性。二是对未来的前瞻性。三是权利义务的均衡性。

潘岳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

扭转违法成本低难题

解读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灿发表示,法治的进步是一步一步进行的。过去我国存在“两高一低”的局面: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比如建设项目违法了以后,罚款最多二十万元,但那些水电等大型工程投资都是几百亿元,处罚金额尚不及其一天的设备租金。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威慑力几近于无。但新《环保法》中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加大了企业违法成本,增强了法律法规的威慑性。“我觉得现在(新《环保法》)的这个规定,是符合我们目前的发展阶段的。”

实施按日计罚后,是否能够使企业及时改正?

王灿发告诉记者,已经实施按日计罚的重庆市曾做过统计,在没有实施按日计罚时,企业违法行为改正率只有4.8%,而实施按日计罚之后,企业违法行为改正率达到了84%。“我前段时间见到重庆市环保部门的同志时,他们告诉我,现在的改正率已经到了90%。”王灿发说。

比按日计罚更严格的,是对企业负责人人身的处罚。新《环保法》规定,在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以后仍不改正的,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此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都将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王灿发告诉记者,在过去一年中,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超过了过去10年的总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周珂对记者表示,新《环保法》实施后,对于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是逐级增大的。从一般性的处罚,到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企业的违法成本肯定会越来越大。

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均衡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环境政策处处长王炜表示,新《环保法》更加强调权利义务的均衡性。政府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履行职责,如有失职、渎职的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追究。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并规定了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环境资源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目前正在考虑在环保工作考核中推行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

周珂表示,新《环保法》大大加强了政府的环境责任,开始向国家环境政策法转变,“这个趋势是过去从没有过的,但还是有继续加强的空间。”他说,我国目前距离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政府承担的环境责任还有明显的差距,我国目前只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对国家层面上的政府环境责任还没有非常明确地写入法律。

推动公益诉讼加快发展

常纪文说,过去,政府盲目招商引资,忽视环境保护,这就需要突出公众参与的作用,“我认为国务院有必要出台一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让公众去监督政府,这样就能弥补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场面。”这也是新《环保法》增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的目的所在。

新《环保法》实施后,对环境公益诉讼能否有明显推动?

对于这个问题,王灿发表示,目前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和公益律师对提起公益诉讼都有很高的热情,但在过去的一年里,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随着《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得到很大发展。新《环保法》中对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将比《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更加清晰具体,新《环保法》生效后,公益诉讼将会有一个明显的发展。

他同时表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仍然困难重重,对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仍然非常严格。同时,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尚没有足够的能力开展公益诉讼,还需要对民间环保组织进行培育。

原标题:新《环保法》解读会在京召开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保护法查看更多>按日计罚查看更多>环境违法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