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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细化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双控制”

2015-01-14 13:3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周迎久关键词:新环保法污染物排放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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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与总量‘双控制’,体现了对排污行为进行精细化管理。” 河北省环保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赵根喜表示,控制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经成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国家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点污染物有明确的总量管理要求,所以河北省突出了对这4种污染物的“双控制”,而其他行业特征污染物还没有落实到具体企业的总量指标,自上而下的管理上尚有空白,因此,《办法》对其他污染物只实行浓度控制。

赵根喜向记者解释说,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条件还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建设项目已经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本省有关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检定(校准)、比对符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正常运行等。

以市场促减排,指标可留存或有偿转让

《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程序,其中特别提出要“提供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要测算、说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

“之所以突出这一点,是提醒企业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科学测算。”河北省环保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副处长冯军会解释说,因为企业申请的污染物排污总量指标一旦被许可确定,就成为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申请的污染物总量指标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合,要么会造成总量指标的闲置浪费,要么就有可能会因超总量排污而受到严厉处罚。

同时,企业一旦有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等发生变更,要及时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否则不仅影响企业,也不利于环境监管。

“排污许可证需要延续有效期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冯军会说,《办法》还规定了不予延续的情况:排污单位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被列入国家、本省确定的淘汰目录且超过淘汰期限的;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排污单位所在地禁止或限制排放原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期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等。

张志军告诉记者,为了便于群众监督,《办法》还提出,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同时,环保部门要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

《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用市场的办法促进企业减排。《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强度、浓度和总量。而排污单位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保部门确认后,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留存或有偿转让。

如何对企业排污许可进行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环境监察、督查机构负责排污许可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张志军告诉记者,《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督查机构,应当通过监控系统或者采用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

原标题:未取得许可证不得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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