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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细化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双控制”

2015-01-14 13:3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周迎久关键词:新环保法污染物排放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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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5年有效期限,企业排污权相对稳定

“《办法》的一大创新点就是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冯军会说,《办法》出台之前,河北省根据工作需要,通常把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确定为1年,而把有效期确定为5年后,体现了政府部门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更为企业减轻负担。

冯军会向记者解释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200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把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从1年改为5年,突出了与国家初次核定排污单位排污权的有机衔接,特别是排污权以许可证形式确认后,保证了企业合法取得排污权的相对稳定性。”

张志军告诉记者,《办法》还明确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应当载明排污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有效期等事项。副本除载明正本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方式,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排污口设置,监督检查情况等事项。

对于排放指标的确定,《办法》规定,排污许可控制指标由环保主管部门按照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予以核定。新、改、扩项目排污许可控制指标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确定。这样的规定逐步将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机衔接,避免数出多门,降低了管理和落实的难度,增强了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权威性。

《办法》同时对环保部门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出现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不予查处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未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将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充足的准备。”河北省环保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杨智明说。配合《办法》,河北省将出台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比如排污总量的核定规则,排污许可证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等,做好设计排污许可证申领、管理等的系统文书、表格等基础性工作。同时,各地要进行摸底排查,查清当前持证排污的底数。

原标题:未取得许可证不得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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