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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细化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双控制”

2015-01-14 13:3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周迎久关键词:新环保法污染物排放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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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所有排污单位均需持证排污,这是新修订的《环保法》作出的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生产的通行证,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环保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重要制度,新环保法只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还需由环保单行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河北省政府出台政府规章,率先细化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河北省政府日前公布《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法律效力提升了,更加有利于推进污染物减排。

排污单位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留存或有偿转让。

延长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体现了政府部门真正做到简政放权,为企业减轻负担。

法律效力提升,对4种污染物排放实行“双控制”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作用。

“2007年原河北省环保局制发了《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几年来,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促进了企业污染治理。”河北省环保厅厅长陈国鹰介绍说,但从目前来看,原《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效力不高、制度设计不完善、涉及污染物范围小等问题。“新《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法律效力提升了,更有利于推进污染物减排。”

《办法》规定了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为: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含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从事畜禽养殖达到河北省政府确定规模标准的。

河北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张志军告诉记者,对于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由于法律依据不充分,具体操作上也有较大难度,现阶段暂不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本省有关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原标题:未取得许可证不得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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