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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责任边界需进一步界定

2015-01-15 09:36来源:21世纪网作者:王尔德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境服务公司骆建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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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所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排污企业可以选择是自己治理污染,还是选择交由第三方去治理。这是企业的自由,政府不能强制企业选择哪一种模式。”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政府需要做的是加强对排污企业或者第三方治理企业达标排放的监管。

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

《意见》提出要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具体来说,对可经营性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资产租赁、转让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地方政府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

同时,《意见》提出要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抓紧出台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对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等作出规定。

“第三方治理中相关方的责任边界需要进一步界定,这是第三方治理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这部分内容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可能由部门规章界定。

上海市政府去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对责任边界做了清晰的规定,即坚持强化排污者治污主体责任与第三方具体治污责任和连带责任相结合。首先要落实排污单位责任。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相关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其次,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委托要求,进行有效治理。

国务院要求,在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园区企业污染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等;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在电力、钢铁等行业和中小企业,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意见》还提出,要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选择若干有条件地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

明确四类配套支持政策

《意见》也对第三方治理提出了四类配套支持政策,具体包括完善和理顺价格收费政策、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发展环保资本市场。

其中,在财税支持方面,国务院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中央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研究明确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政策。

“预计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会出台具体的配套政策,以明确具体的支持力度。”骆建华分析,“我建议补贴可以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比如由过去的直补改为贴息补贴等。”

《意见》提出要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节能环保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推进能效贷款、绿色金融租赁、碳金融产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加快推行绿色银行评级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环境保险产品,引导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

此外,在发展环保资本市场方面,《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优先审批;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适度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引入低成本外资。选择综合信用好的环境服务公司,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

原标题:国办发文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责任边界需进一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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