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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中外立法建设和防治实践纵横谈

2015-01-19 09:58来源:固废观察作者:陈梦舫 张益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场地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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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经历了外来污染物对土壤造成污染的环境危机,出现一系列土壤污染事件,对人类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和威胁。面对危机,世界各国纷纷通过立法等手段,进行土壤污染防治

美国

美国的棕地治理因拉夫运河事件而起。1942年至1953年,美国胡克化学公司将2.18万吨化学废物填埋于纽约州拉夫运河中,在填埋后形成的土地上建造了学校,周围也发展成为居民区。随着时间的流逝,掩埋于地下的化学废物逐渐渗入土壤,甚至形成毒气,不正常的现象随之而来:学生们经常生病,当地居民癌症的发病率与死亡率也显著增加。

最终,民众的质疑和媒体的曝光引爆了轰动全美的“拉夫运河事件”,一个更惊人的发现是,美国境内有成千上万个类似于拉夫运河的危险废物简易填埋场,犹如一颗颗定时炸弹,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该法案也因此被称为《超级基金法》。

《超级基金法》授权美国环保署对全国污染场地进行管理,并责令责任者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场地进行修复;对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修复能力的,由超级基金来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对尚未找到责任者的场地,可由超级基金先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再由环保署向责任者追讨。基金资金来源于国内生产石油和进口石油产品税、化学品原料税、环境税、常规拨款、从污染责任者追讨的修复和管理费用、罚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

为保障超级基金制度的实施,政府1986年通过了《超级基金修正与再授权法》,进一步要求修复行动必须达到联邦乃至州政府的相关环境标准,必须低于《安全饮用水法》规定的污染物最高含量水平并达到《清洁水法》中的水质标准。根据法案,如果情况允许,环保署将直接选择永久性修复方法,而不是将废弃物直接填埋于填埋场。如果采用非永久性的处理方法,环保署有必要每5年进行一次场地检查以确认场地是否存在污染威胁。

2002年1月,美国再次修正《超级基金法》,严格明确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强调棕色地块的再开发与再利用须严格程序,必须进行包括土壤污染调查、治理修复计划与计划的执行、土地再利用等程序。同时,该法案还明确规定了土壤污染信息管理以及公众参与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体系,让土壤污染及治理信息更加透明。

《超级基金法》首次提出了“棕色地块”这一概念。棕色地块一般位于城区升值空间大的区域,有许多废弃而需拆除的建筑以及需治理修复的土壤。棕色地块普遍产生于城镇化进程中,是经济重心转移或投资环境转换的结果,对环境与健康构成直接威胁。

《超级基金法》在美国实施30余年,历经不断的调整和修正,总花费超过650亿美元。不过花费虽多,回报却更多。据统计,《超级基金》法颁布实施到2008年,共清理有害土壤、废物和沉积物一亿多立方米;清理垃圾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约12.9亿立方米,纳入到治理范围内的地下水污染场地达到997块,为数百万人提供了洁净的饮用水源;统计显示,通过棕地开发创造的就业岗位超过16万。

更重要的是,它还因严厉的连带环境责任制度,催生了一系列相关的环境管理政策,如“绿色信贷政策”“环境责任保险政策”等。这些政策对美国的环保、企业生产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原标题:【周日特稿】土壤污染:中外立法建设和防治实践纵横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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