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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一网撒向多少鱼?

2015-01-20 09:2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薛涛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保产业合同环境服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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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为E20环境产业研究院

各方观点

济邦咨询总经理张燎

对于《意见》有几点建议:第一,未能阐明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与住建部的特许经营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也不清楚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力推的PPP有什么关系。提出了新概念,但没有说清各种概念、定义之间的区别,更容易让人混淆。

第二,实际上,排污企业和工业园区是第三方治理的重点领域,加强监管处罚就会引导排污企业选择第三方专业化治理。可惜《意见》在如何避免对专业治理公司的重复征税、如何追溯环境责任等问题上着墨不多。

第三,实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的提法值得商榷,除了扭曲要素价格外,看不出能为企业节省多少成本、形成多大激励。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傅涛

《意见》有几点意义:第一,第三方治理范围包括了政府公共服务,覆盖范围扩大,从工业治理到市政,为市政特许经营确定明确地位。第二,非常有利于环境服务业的地位确立和发展,实现产业的升级。第三,文件立足于促进专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的产业发展,着力点在产业,而不是仅在资本层面的政企合作。第四,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的提法是合同环境服务的升级,更指向环境效果。第五,第一次划分排污者和治污者之间的环境责任。

桑德环境董事长文一波

同等条件下,排污企业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成本要比企业自己治理低10%~20%。因为随着市场化程度、运营规模的集中度提高,提供第三方治理的环境服务公司能同时做几百个项目,很多公共资源可在各个项目间共享。如果排污企业自己治理,一些核心设施就需要自己配置。不仅如此,环境服务公司采购药剂数量多,比排污企业单独采购的价格也低不少。

博天环境集团高级副总裁缪冬塬

《意见》明确了很多问题。第一,明确了责任主体。《意见》非常清晰地提出了相关方责任,排污企业承担的是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承担的是污染治理责任。这解决了之前关于责任主体的问题,是在法律层面的推进和明确。在制度方面,明确提出要抓紧出台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对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做出了规定。

第二,《意见》提出的实施限期治理属于倒逼机制,不只是推进,还具有强制性。

第三,给出了收益模型。第三方减排后,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提出了有关第三方治理的收益问题。

此外,明确第三方治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对第三方治理很大程度的倾斜性意见。发展环保资本市场,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优先审批,更加重了政策倾斜。

原标题:一网撒向多少鱼?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内涵广有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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