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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一网撒向多少鱼?

2015-01-20 09:2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薛涛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保产业合同环境服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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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改革创新治污模式,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

实际上,环境保护部推进第三方治理已有10余年,由于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政策有待完善,一直进展缓慢。此次《意见》的出台,是否能为第三方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之道?《意见》有哪些新提法,能否打开新市场?本期报道将进行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意见》涵盖范围很广,几乎包括环保产业的所有方面,如市政基础设施中的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的工业污染治理。

《意见》采用了许多新词汇,比如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综合环境服务、环境服务公司等,亮点很多。

细化环境公用设施运营市场化

去年年底出台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发60号文)中,曾提到第三方治理,但只明确了工业治污和第三方监测被纳入第三方治理的范围。对于市政领域,国发60号文在“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部分,提出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而此次出台的《意见》继承了包括“环境公用设施”在内的市政设施进一步市场化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在《意见》第二部分“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中得到细化。

将环境修复纳入第三方治理范围

最重要的是《意见》涵盖了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通过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的方式进入环境修复市场,这是在之前所有文件中没有明确看到的。

在财政部2014年96号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中,环境治理被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由于96号文重在政府采购的程序,对这个方向未有任何展开论述。但是,环境修复这个领域必然会被明确识别和纳入采购。

这一方向在《意见》中得以明确,《意见》第二(四)部分提出“对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合同环境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配合预算法、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策,结合资本的力量和地方融资模式的改变,环境修复领域的市场将逐步打开。

在工业领域引入强制手段

由于工业领域的第三方治理属于企业之间的委托行为,《意见》并没有很多强制性举措,更多是通过加强环境监管和引导外包服务来促进第三方治理的形成,并在排污权交易、技术咨询、绩效评估等方面均有考虑,第十一条“限期第三方治理”引入了一定的强制手段。

其他亮点还包括环境服务公司的黑名单制度、环境监管信息的公开、绿色银行评级、贷款优惠、环境保险等重要方面,期待在这些方面有更细化的措施出现。信息公开下监管的严格,将是打开工业领域第三方治理市场的直接动力。

原标题:一网撒向多少鱼?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内涵广有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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