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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政企合作大戏不能荒腔走板

2015-01-27 09:1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崔煜晨关键词:PPP环保产业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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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先行用意何在?

走立法程序时间长,先在实践中完善

目前,一个专门的协调机构已经成立。根据国务院部署和要求,为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牵头成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包括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多个部门。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牵头组织召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部署进一步深化立法重点问题研究,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特许经营法》起草小组成员、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王守清介绍说,PPP立法最关键的问题是定原则和框架,明确政府各部委的权力职责划分,解决与现有法律冲突的问题。“在PPP立法的框架下,确立《特许经营法》过程较为困难,有时为一个字争论一个小时。而这次征求意见的是‘办法’而非‘法’,因为走立法程序时间长,地方又等着筹钱。”他说。

因此,有业内人士分析,《管理办法》有望先行一步。考虑到时间紧迫,这次先出规章再在实践中完善,也有利于推动立法进程。

《管理办法》有哪些重点?

明确项目条件、特许经营方式、各方权责

据了解,《管理办法》将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其中提出,国家鼓励和引导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实施特许经营。

实施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公益性、长期性、可经营性,风险可分担;项目建设运营的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能够物有所值,即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相比,社会资本参与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或者有效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对于特许经营的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维护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同时,《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期限也做了相应规定。

《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授予、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特许经营双方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以及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委托有关工程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竞争方式依法选择特许经营者,并进行公示。

原标题:《特许经营法》仍在讨论,《管理办法》有望先行一步 政企合作大戏不能荒腔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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