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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5-01-30 09:5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唐斐婷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土壤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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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此次修订草案按照土壤pH条件将原标准规定的镉限值由0.3mg/kg和0.6mg/kg两档细化为0.3mg/kg、0.4mg/kg、0.5mg/kg和0.6mg/kg4档,为什么这样修订?

林玉锁:原标准中的镉限值是按照最保守取值原则确定的,即以最敏感粮食作物水稻籽粒中镉的食品安全标准0.2mg/kg为依据,推算出各类土壤中镉临界浓度,取其最小值。不同土壤及不同作物对镉的吸收能力存在很大的差异。土壤pH条件是影响土壤中重金属活性的首要因子,土壤pH值越低,重金属活性越强、越容易被农作物吸收,尤其是在pH值5.5以下的土壤中活性强,而在pH值5.5以上的土壤中活性明显下降。

对全国不同土壤类型、不同作物种类、不同pH条件下的试验显示,水稻在酸性土壤(pH≤4)中的土壤镉临界含量为0.3mg/kg左右;随着pH值升高,土壤中镉活性减弱,包括水稻在内的农作物对土壤中镉的吸收性能降低。与水稻相比,小麦、玉米、大豆等作物对土壤镉的吸收性能低,这些作物产区的土壤镉控制要求可以相应放宽。因此,不宜将0.3mg/kg作为pH<7.5的所有土壤镉含量限值。

举个例子,比如对于pH值接近4的土壤,如果种植水稻这类对镉吸收能力较强的作物,限值就应该在0.3mg/kg才能有保障。然而,如果土壤pH值较高,或者种植的作物不是水稻,而是像小麦、玉米等作物,这个限值就过严了。

此次修订后的限值细化为4档,有利于对不同性质的土壤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与考虑,指导各地在确保粮食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合理保护土壤环境、利用土地资源。

中国环境报:此次修订能否全面解决原标准存在的问题?

林玉锁:标准的修订是一个系统工程,并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首先,标准是管理的尺度,必须与相应法律法规相配套。标准只是为管理者提供一个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判别尺度,类似于人群健康体检,比如判断全国的土壤污染形势到了什么程度、范围或面积达到了什么比例才需要启动监管手段。

此次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是新《环保法》,新《环保法》部分解决了实施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问题,但其中原则性、一般性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目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行动计划均已纳入国家环保重点工作计划,预计这些重要法规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土壤环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其次,土壤环境标准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土壤环境变化规律以及土壤污染风险的认识程度,同时也反映了不同时期土壤环境科技发展的水平。另外,标准也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管理水平、人文思维习惯等密切相关。总而言之,土壤标准修订是一个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

原标题:农田标准能否告别一刀切?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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