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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5-02-03 10: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承载水资源陕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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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四)健全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编制和完善神木县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神木县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报告、神木县北部地区煤矿开采对地下水影响调查评价、水资源保护规划及节水型社会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文水资源监测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水资源综合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区域、各行业的需要,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水资源论证管理。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事前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须编列水资源篇章,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审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般建设项目少量取用水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加强水资源论证事后监督,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

(六)严格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各镇(办)、各园区要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积极推进取用水户实时监测系统建设,实现与省、市、县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七)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和机井管理,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积极推进全县地下水功能区划分和地下水超采区保护方案编制工作;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数据库,开展地下水水位、地下水饮水安全预警系统的建设;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和服务行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切实防止地下水超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和环境问题。建立开发企业自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自律机制,矿产资源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前,应充分论证对地下水的影响,制订保护方案,建设保护设施,保证地下水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对违反地下水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八)严格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增用水需求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节水措施自行解决;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仍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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