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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5-02-03 10: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承载水资源陕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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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十五)强化水功能区监管。各镇(办)、各园区要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数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新增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禁止审批工业入河湖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环保部门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十六)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对已列入名录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定期进行评估。加快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加强城镇垃圾监管,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强化应急管理,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

(十七)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加快红碱淖生态修复,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定期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

(十八)强化水面率控制。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禁止非法占用水域,破坏湿地。从严控制河湖水域占用,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应当优先保护河湖水域,确保合理的水面率,促进水生态良性循环。确需使用水域的,按照“等效等量,占补平衡”的原则,编制替代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与考核。镇(办)、园区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本园区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流域区域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对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成立“神木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和“神木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建立健全水资源考核制度,加强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和政府领导干部、相关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改、工贸、监察、财政、国土、环保、住建、林业、统计、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不断强化水资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实现水资源管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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