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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5-02-09 10: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环保厅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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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市场准入。

1.在部分城市先行试点。设立深圳、佛山、东莞为省级试点城市,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可自愿申请加入试点。

2.因地制宜开放社会环境监测领域。除执法监测和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外,其他环境监测领域原则上均可向社会开放。各试点地区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需求,编制并发布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指导性目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重点围绕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指导性目录、企业或个人委托等需求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3.建立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机构名单制度。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台购买服务标准,择优确定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定期对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各试点地区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名单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推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二)市场培育。

1.加强财税支持。在保障政府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的力度,将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扩大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范围和规模。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境监测服务业,带动建立多元化环境监测服务投入机制。允许政府采取多种方式购买环境监测服务,除项目外包外,也可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租借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环境监测机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推进企业自行监测。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推动重点排污企业对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环境监测。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重点排污企业应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监测。其他排污企业可参照执行。

3.加强人才培养。引导具备条件的办学机构根据产业需求设置环境监测专业,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人员培训,为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培养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培训,使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不断提升环境监测能力。

4.提升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水平。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对热点、重点、难点环境问题的服务水平,发展面向采样、分析、报告的全过程服务,并向环境监测综合服务延伸。依托优势地区,着力培育一批技术实力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监测骨干企业。对能力强、信誉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政府购买服务优先予以考虑。

(三)市场运作。

1.规范监测行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环境监测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制度,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有效期及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对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负责,并保留原始记录以便追溯。

2.明确委托方责任。委托方应对其委托行为负责,委托的类别和项目必须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范围内,对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3.签订合同保障供需权益。委托方应及时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签订服务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数量、质量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要求,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监督,及时验收结算。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4.严格履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程序。各地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应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开展,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5. 依法依规开展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公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擅自公布委托方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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