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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5-02-09 10: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环保厅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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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监管。

1.加强监督管理。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接受省及业务开展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作出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结合环境保护部门日常监管情况,逐步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按信用等级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差别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或约束性措施。推进信息化建设,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2.严惩违法行为。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依法依规严查严惩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委托方不得授意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服务中编造、篡改数据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在服务中编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媒体曝光违法违规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并通报CMA证书发证机关。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打击各类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

3.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以行业协会为平台,宣贯环境监测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促进环境监测技术创新和产业健康发展。

4.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业务能力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承接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据的业务,应及时公开承接项目的基本信息、监测方案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身基本信息等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5.完善政府监督与绩效评价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的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的监督,按规定对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服务绩效开展绩效自评;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监督和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环境监测社会化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形成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的合力。

(二)完善工作机制。

积极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立法。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指导,细化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环境监测社会化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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