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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2015-02-13 15: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PPPBOT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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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浙江省环保厅获悉: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有关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号)要求,现就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为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和制度安排。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有利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发挥财税在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中的重要作用。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公共财政职能,创新财政管理的重要途径。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理念和方法,积极做好本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模式

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要求,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流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识别

1.项目范围。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应积极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建设和运营,包括高速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民用机场、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及场站等交通设施,跨流域引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水利设施,地下综合管廊、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教育、文化、旅游、医疗、养老、体育等社会公共事业,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项目。

2.项目征集。财政部门应向交通、住建、环保、教育、水利、医疗、文化、民政、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支持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潜在项目。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3.项目评估。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定性、定量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简称VFM)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定性物有所值评估应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有效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定量物有所值评估要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能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定量评价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应重点关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政府付费或补贴等支出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例,确保财政的中长期可持续性。

4.项目储备。各地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地区项目库,将通过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情况,建立全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推荐项目清单。浙江省首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荐项目清单见附件。

(二)项目准备

1.实施方案编制。通过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各地确定的项目实施机构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内容。项目运作方式根据项目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融资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确定,主要包括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

2.实施方案审核。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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