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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

2015-02-15 08:52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关键词:排污权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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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可使用的排污权的种类、数量及有效期限应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进行确认。排污单位在申请领取、换发排污许可证时,以及履行排污权清缴义务前,其排污权账户中持有的排污权数量不得低于其排污许可量。

排污单位排污权账户中扣除排污许可量后的富余排污权,可进入市场转让,也可用于质押,或者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监督管理中心申请回购。

(五)排污权的购买和交易。

排污权的购买和转让都是由统一的交易平台组织开展。现阶段,交易平台搭建在重庆联合产权所。

排污单位在首次购买、转让排污权指标前,应分别到重庆市资源与环境交易监督管理中心注册排污权账户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注册排污权交易账户。

(六)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按照国家确定的总量控制政策,环境保护部确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每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即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该控制值)。各级政府又按照统一的规则进一步将该控制目标分解到地市、区县和排污单位。

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是由环保部门以企业的申报为基础,结合该企业历史排放状况、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产业布局等因素进行综合核定。一个地区所有排污单位分配的初始排污权不得突破该地区上级政府确定的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七)初始排污权申购过程。

现有排污单位在申领、换发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交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材料。

环保部门完成初始排污权核定后,出具《重庆市初始排污权核定通知书》。

排污单位在其排污权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交易资金后,直接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初始排污权的购买申报。

交易系统在对购买申报进行审查并确认后,自动对其交易账户中的交易资金进行交割。

注册登记系统同步在其排污权账户中对其初始排污权进行登记,生成《重庆市初始排污权购买确认书》。

(八)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

经市物价局核定的现阶段我市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执行标准分别为:化学需氧量1360元/吨、氨氮2400元/吨、二氧化硫976元/吨、氮氧化物1200元/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5元/吨、生活污水0.5元/吨、生活垃圾45元/吨。

(九)排污单位需要通过交易市场交易排污权。

新建排污单位所需的排污权应通过市场以竞价方式购买。现有排污单位因改建、扩建或扩大生产,其排污权实际使用量超过初始排污权指标而无法履行清缴义务,超出部分的指标应通过市场以竞价方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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