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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

2015-02-15 08:52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关键词:排污权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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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因关停并转、工程治理或生产规模减小,其排污权实际使用量低于初始排污权指标,在履行清缴义务后,排污权账户中结余的指标可通过市场转让。

(十)排污权交易过程。

交易主体拟交易排污权的,应根据其账户中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量或资金,直接通过交易系统提交购买或转让申报。其中,新建排污单位首次参与交易的,应在获取交易市场主体资格后,首先注册排污权账户和排污权交易账户。

交易申报经交易系统审查合格后,申报成功。

交易系统根据交易主体选择的交易模式,在交易成功确认后,自动完成资金交割和排污权的结算。

交易完成后,注册登记系统根据交易系统发送的清算交收指令,及时完成排污权的转移登记。

(十一)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污权的储备。

区县环保局是本区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污权储备的申报主体。

区县环保局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监督管理中心进行上一年度本区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污权储备的申报。

环保部门会同市政部门,应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排污权储备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出具可储备量的核定意见。

交易平台根据核定意见,应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资金划付。

重庆市资源与环境交易监督管理中心在市政府排污权账户中对储备的排污权进行登记。

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污权储备在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和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农村地区(镇乡和村庄)的环境基础设施(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先行开展。

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的关系。

对企业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征收排污费并不矛盾,其征收依据、目的、作用不同,不可相互取代。

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是具有价值的稀缺资源,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产要素”。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反映的是占用环境资源的价值,体现的是“谁占有,谁付费”的原则,是基于占用的指标量进行征收。征收环节在前端,是对排污行为的一种前置约束,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环境资源的占用,解决我国环境容量资源长期无价和低价使用的问题,提高有限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可以理解为企业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使用排污权可能获取最大经济收益的净贴现值。

排污费是排污单位对排放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补偿,是使用排污权过程产生环境外部损失成本的内部化,体现的是“污染者付费”和“损害者付费”原则,根据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进行征收,征收环节在后端,是对排污行为的末端约束。

(二)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会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企业过去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损害在企业成本中没有完全体现。通过改革使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外部性内部化,更好地发挥经济政策作用,促进企业珍惜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不可否认,排污权有偿使用会推高排污企业的生产成本,特别是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应该通过技术进步实现清洁生产,从而降低生产成本,这也是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体现。这将倒逼排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减少对排污权的占有,在市场竞争中赢得生存机会和竞争能力,这对企业和社会都是有利的。

(三)排污权交易范围为什么是全市。

我市总量指标在区域的分布上很不均衡,五大功能区的差异化发展战略和不同的功能定位,需要总量指标进行大范围的重新配置和优化。

因此,排污权交易打破行政辖区限制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县开展,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利用市场机制优化环境 资源的配置,有利于促进五大功能区域的差异化发展战略的实现,有利于形成活跃、规范的交易市场。

(四)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污权储备为什么首先在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实施方案》确定,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将农村地区现有污染纳入存量基数,并首先将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的镇乡和村庄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削减量纳入交易,其收益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返回到镇乡和村庄。

这种制度安排是考虑到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特殊贡献,按照五大功能区差异化发展战略要求,利用市场机制推动环境资源和资本在城乡之间、五大功能区的有序流动。一方面储备收益为两个功能区农村地区环境基础设施稳定运行提供经费保障,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的污染削减又为城市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环境容量指标支持。

(五)排污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会承担什么后果。

排污单位排污权账户中持有的排污权数量不足,以及未按规定履行清缴义务,不得核发、变更其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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