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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文超:工业场地污染防治总体思路探讨

2015-03-02 09:50来源:生态修复网微信作者:臧文超等关键词:土壤污染水污染防治污染场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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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调查评估技术力量薄弱,行业从业人员经验少,专业素质有待加强;缺乏经济、技术可行的成熟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现有科研成果与管理、应用脱节,治理修复设施和药剂国产化率低,还未建立修复技术的筛选体系,缺乏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示范工程,现有的技术支撑条件不能满足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的需求。

责任不清,修复资金无着

场地污染者责任难以界定,尤其难以追溯历史污染者,是污染场地修复所面临的最大困境。现有的污染防治法规体系中,对于界定场地污染者尤其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场地污染者,污染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修复过程和结果法律责任的认定等问题均无明确规定,再加上企业多经历产权变更或改制重组,“谁污染,谁治理”在污染场地管理中很难落地。

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需要全面考虑受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治理,耗资巨大。目前我国的有关法律体系尚不能保障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经费筹措,缺乏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对于一些高地价的城市,高昂的场地修复费用被消化在土地流转的费用中,由地方政府、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承担污染修复责任。对于低低价、或者历史遗留的无主场地,这种方式将难以适用。

国内外工业污染场地管理经验及实践

发达国家及地区污染场地管理经验

发达国家和地区均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法规,在中央政府层面的环境管理部门都设有专职的场地污染防治管理机构。在专门立法中明确了场地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分担原则、建立了可持续的场地修复资金筹措机制、确立了基于风险管理的修复目标确定原则、制定了已有污染场地风险遏制及治理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范制度、设定了保障场地修复行业健康发展所必要的规范管理手段,并制定了污染场地调查指南、风险评估规范、治理修复、验收等一系列技术规范文件支撑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开展。

国内污染场地管理实践

国内的污染场地管理始于2004年北京的“宋家庄事件”,随后北京、重庆、上海、浙江、常州、沈阳等地针对辖区内遇见的污染场地再开发问题积极开展探索和实践。主要开展了四方面工作:一是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管理对象、责任主体、监管层级、监管主体和监管环节等基本内容,初步建立了污染场地调查评估、监测、治理修复、环境监理、修复验收等各环节的专家评审、技术文件备案的管理程序。二是针对目前阶段突出的污染场地再开发问题,围绕监管主体逐渐推进环保、国土、规划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的落地,对相关部门的分工和衔接,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三是发布地方性技术文件对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提出明确技术要求,支撑各环节管理工作的开展;四是针对本辖区场地修复出现的种种行业乱象,从从业单位名录和评审专家管理角度启动行业参与者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目前国内已有一定数量的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管理经验,但管理实践中还未对污染责任落实、修复资金筹集进行深入的探索。环保部正在重庆、湖南、江苏常州和靖江开展试点。

原标题:臧文超:工业场地污染防治总体思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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