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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之路在穹顶之下徘徊

2015-03-06 08:35来源:固废观察作者:张聪关键词:建筑垃圾垃圾再生排放总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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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明 管理缺位

现行法律规范没有涉及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没有明确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职责不明确,产业链各环节彼此孤立

产业发展报告指出,我国建筑垃圾处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政府对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具体表现就是法律法规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2 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 年修订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9 年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2005 年建设部出台的专门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的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此外,各地地方政府也出台过相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规定。

但是,它们主要关注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对市容市貌造成的影响,并没有涉及到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而且,现有法律法规没有统一且明确地设定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处理建筑垃圾。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力度偏小,造成责任主体违法成本低,因而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此外,建筑垃圾处理还涉及较多的行政机构,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造成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

而且,据了解,企业进入建筑垃圾处理行业还存在审批难等问题,不但要经过几个国家部委的认定,还要牵扯到地方政府的许多相关单位。由于在相关的产业政策上,国家各部委都只负责其中的一部分,无法有效协调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积极性。

以项目立项为例,企业项目审批需要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多个部门协调,需要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能耗评价等一系列手续,而地方建筑垃圾主管单位市政市容委难以对上述多个部门进行项目协调。

业内普遍认为,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产生、运输、处理、再利用各个层面,其中更是牵扯了建设、发改、环保、工业与信息化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才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垃圾处理链,真正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目前,这些环节间实际是孤立的,建筑废物的处理单凭企业行为和市场运作在初期很难实现。

亟需政府主导

充足且合格的原料供应难以实现,已经成为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链断裂的主要原因,政府需对建筑垃圾非资源化处置行为进行限制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建筑垃圾是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的原材料,而当前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很难实现充足且合格的原料供应,已经成为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链断裂的主要原因。

因此,“要通过政府对建筑垃圾非资源化处置行为的限制,使开发商和建筑企业把其产生的建筑垃圾经过分类拆解后,输送给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实现对产业链的接续和产品质量的保证。”郭海斌建议。

据介绍,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面临着相对于天然材料更高的成本,这主要体现在建筑垃圾的分拣、破碎、搅拌、养护和特殊的产品检测方面。如果考虑到当前我国实际情况,还需计算企业自行寻找、运输建筑垃圾的成本,以及这一过程中避免产生粉尘、噪声而采取的措施成本,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倘若再加上其市场竞争力相对天然材料产品有天然劣势,销量有限,企业运营非常困难。

考虑到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虽然也是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公益属性。对此,产业发展报告指出,需要从生态保护的角度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链的形成进行科学合理的扶持,包括财政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等诸多方面,都可以进行有益探索,以保证产业链的畅通。

原标题:【特别推荐】建筑垃圾资源化之路在穹顶之下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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