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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税务影响浅析

2015-03-17 09:17来源:普华永道作者:陈刚 田超关键词:污水处理PPP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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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及运营期

项目建设期突出的税收是流转税,即营业税和增值税。李克强总理发表署名文章,称税制改革的重点仍旧是“营改增”。在建筑安装业完成“营改增”后,如果项目公司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该获得工程总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金额巨大的增值税进项税留抵。这意味着该项目公司在回收工程投资前几乎不用交增值税了。

但是,该变化对部分享受现有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行业(比如销售再生水收入实行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实际意义不大。因为没有销项税负债而导致这些进项税资产无法利用,巨大的进项税还是要在特许权期间摊销进当期成本费用。对此,业界有学者呼吁,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是否可以考虑对部分投资收益低、回收期长的项目实行进项税退税,以提高社会资本投入这些乏人问津项目的积极性?

根据项目本身的内容与性质不同,在企业所得税层面也有相应优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直接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进而吸引更多的资金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相关优惠范围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财税[2008]4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延伸阅读:

环保行业深度研究报告:PPP模式的投资大机会 

原标题:PPP税务影响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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