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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PPP既要防过度公有化 也要防过度私有化

2015-03-18 08:31来源:21世纪数字报作者:王海平关键词:PPP污水处理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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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应当转变自身职能和定位,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同时,政府要为社会资本提供更多参与的空间,合理化社会资本的回报与风险分摊机制,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才能为社会民众带来更具质量与效率的公共服务产品。

从目前已经或正在实施的PPP项目来看,部分市政公用、污水处理存在“过度私有化”的问题,即政府参与不足、监管不到位,使得社会资本享受了超额的收益,却把大量风险转嫁给政府;而部分区域开发类的PPP,也存在“过度公有化”的问题,合作方均为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社会资本难以直接参与。这是当前PPP存在的问题,也是未来改进的空间。

《21世纪》:从你们的研究和实践看,有没有完善的方法?

吴健:在当前PPP项目处于探索阶段的背景下,由于项目自身的特殊性,项目类型、收益水平的不同,合作机制有待完善,各级政府应尽量避免一刀切的运动化推进方式,坚持尽快试点,总结相关经验与教训,避免因运动化和形式化导致很多不合适的项目勉强上马,为后期顺利的建设、运营、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其次,目前我国PPP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如PPP业务相关的特许经营法、政府采购法、会计准则、税法等。以税法为例,当前税法对 PPP相关模式的税务处理还没有具体规定,部分地区出台的税务处理政策各异,税费差异较大,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PPP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PPP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降低法律风险。

第三,在前期的项目实践中,政策随意性成为很多项目难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部分项目甚至由于政府领导的变更使PPP相关合同条款发生改变,给项目的开展造成了巨大影响。契约精神是PPP项目成功落地的关键所在,在未来项目的执行中各方需坚守契约精神,尤其是政府部门契约精神的坚持是民营经济积极参与PPP项目的一枚定心丸。

原标题:南京卓远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吴健:“PPP既要防过度公有化,也要防过度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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