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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行业拓展PPP别忘初衷

2015-03-24 10:4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周林军关键词:污水处理PPP水务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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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怎样管控?

应设计出有效的价格机制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向企业的价格行为施加竞争压力

城市水务行业PPP经常涉及特许经营竞争过程,竞争包括很多内容,其中最难的是对价格竞争的判断。

众所周知,水务特许经营通常涉及一个较长的时段,如15年~20年时间,甚至更长。目前还没有哪一个企业能够或敢于对整个特许经营期进行一次性竞价,往往都是对特许经营起始期(3年~5年)进行竞价。

对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来说,往往采用“先亏”的办法,用较低的起始报价击败其他竞争对手,来赢得特许经营权。等到起始年限过后,企业作为地位稳固的垄断者再与政府讨价还价。

这种由当初被动的竞争者变为之后的主动垄断者、由市场进入时的“竞争价格”演变为市场占据后的“谈判价格”的过程,已成为监管窘境。因此,如何使在竞争中获得市场的企业能在市场中维系竞争状态,防止其滥用市场独占权利,是目前水务行业PPP过程中的一大难点。

有鉴于此,在笔者2006年参与的重庆唐家沱污水处理PPP项目谈判中,政府并没有过度关注企业的起始报价水平,相反,更为关心的是,如何设计出一个有效的价格机制,来管控企业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可能发生的价格垄断,并向企业的价格行为施加竞争压力,包括采用“利润率限定”、“价格封顶或包干”、同域、同业“价格比较”等方法。

譬如法律文件的价格章节中可以规定,如果结算价格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后,与同区域其他同类企业相比失去竞争性,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则需重新核定结算价格等。在PPP项目实践中,设计出一个科学合理的价格管控机制非常重要。

界定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边界是难题

应该防止企业以成本

合法性掩盖成本的不合理性

对于PPP过程中的“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问题,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是“成本作价”+“利润率限定”的价格模式。例如,我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将企业的利润率限定在8%~12%的水平。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期望通过提高利润率来增大利润总额,因此,蓄意扩大成本规模就成为一个既合法又有效的途径。例如,一个500万元兴建的水厂,当利润率限定在8%时,允许的利润额为40万元。如果企业将投资“蓄意”扩大到1000万元,并以此作为成本基数来计算利润留成,这时人们发现,企业最终还是堂而皇之地获得了80万元的利润,同时也没有违反限定的利润率标准

——然而,此时消费价格却上涨了不止一倍的水平。这就是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之间的冲突。

延伸阅读:

水处理行业深度报告之四:PPP模式下的机遇 

原标题:水务行业拓展PPP别忘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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