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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宇阳话土壤修复:当前污染场地修复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2015-04-07 08:49来源:生态修复网微信作者:龚宇阳关键词:土壤修复土壤污染污染场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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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建议】

基于上述我国当前土壤污染和修复的现状和挑战,笔者建议国家“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几件事情:

开展下一阶段中小尺度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05-2013年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一个大范围的初步调查,具有概查的性质,目的是掌握全国土壤污染的总体态势,有利于区域污染问题的识别和区分。以耕地为例,每8km×8km的网格布设一个点位,只能从宏观上反映我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的总体状况,无法确定具体污染程度和准确计算污染面积。下一阶段调查要侧重于已识别出的重污染区域,有针对性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同时还需扩大主要关注污染物的范围,比如工业污染场地常见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永久性难降解有机物(POPs)等。国际经验证明,在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为污染场地建立一套完整的污染信息档案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建立场地优先排序制度,制定《国家优先污染场地名录》,抓大放小先重后轻,有利于政府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优先治理污染最严重的区域和潜在的高风险场地。

尽快颁布一项全面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由土壤污染造成的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问题日趋严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然而,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是目前我国污染场地管理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之一。我国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工作上应加快脚步。在专门立法的基础之上,政府可以进一步制定配套的标准、实施细则和技术指导,从而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法规框架对污染场地的预防、控制和修复各阶段工作进行管理。

这项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包括:(1)建立污染预防优先制度、预警系统、一套专门应对土壤污染问题的管理措施,如适用于一般工业污染的预防计划和适用于重污染企业的风险管理计划等;(2)建立明确的责任体制,规定“谁污染谁付费”,以及共同连带责任制,对已受污染的场地采取“受益者和污染者共同承担责任”;(3)对污染场地实施严格的尽职制度(如美国的“所有适用的调查”AAI),以明确污染责任方;(4)鼓励社会大众、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土地转让和场地修复的过程中;(5)在五年规划中,建立过程监测和绩效评估制度(M&E)以及政府官员、企业所有者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管理土壤污染

污染场地的管理工作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因此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或部门来执行国家和地区有关于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的法律法规。该机构或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律师、工程师、地质水文专家、环境科学家、毒理学家和社区关系专家等。这些专业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背景和社会工作能力。所以建议整合、充实和完善环保部土壤处的职能。

大力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场地修复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一方面,应加强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规范技术导则和标准,把开展土壤污染示范工程作为“十三五”规划中的重点;另一方面,应全面评估“十二五”期间具有代表性的修复项目,总结这些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并吸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与此同时,应积极跟踪国际修复技术发展趋势,重视原位修复技术的研发和工程示范,以及绿色修复技术的推广,以开发出能有效解决我国土壤污染问题的综合技术链。组织国际考察交流,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最佳管理实践经验,避免在修复技术研发的道路上走弯路。

原标题:龚宇阳:当前污染场地修复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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