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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不能满足于达标排放

2015-05-04 17:49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曹家新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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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企业只要做到了达标排放,就符合环保法律的要求。然而,达标排放只是最基本的环保要求,达标排放是合法经营的最低限,达标排放不等于不排放,不等于没有污染。

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达标了,并不意味着其周边的环境质量也能达标。因此,对于生活在该企业周边的居民来说,也可能受到了环境污染和环境侵害。比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是1.0mg/m3,而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的二级标准日均值是0.3 mg/m3。企业若厂界无组织排放0.8 mg/m3,虽符合排放标准,但却高于环境质量标准。同样,我国空气质量标准铅含量年均值是每立方米1微克,而工业排放标准是每立方米10毫克,相差1万倍。虽然大气有稀释作用,但两项标准并不能完全衔接。

中国经济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增长,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后果将进入集中暴发期。近几年屡屡发生的各种重金属危害人体健康事件就是一个明显的标志。比如,一些地方涉铅企业虽然能够配套相应的重金属污染治理设施,其铅及化合物也能实现达标排放,但仍然在当地发生了血铅超标的现象。这一现象说明,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不科学、不合理是造成环境健康问题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以健康为核心的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在环境标准应与国家的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约束下,环境质量标准还仅仅是环境标准,并没有真正成为人的健康环境标准。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投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近年来环境事件频发,我国的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由于长期的点、源污染交织,工矿污染凸显,污染与生态恶化并行,导致某些居民的生存安全受到影响。在内陆河湖污染未见明显好转的同时,我国的近海海洋污染总体形势也很严峻,部分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污染严重,频发的农业污染事件也给我国经济和农民的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因此,环境治理不能满足于达标排放,排污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意识和行为都有待进一步加强。

做好新形势下的环境保护工作是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一方面,要把发展强度严格控制在环境承载力之内,才能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从而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效的环境支撑;另一方面,要把以污染减排为重点的约束性指标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通过抓好污染减排,达到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环境质量提高的目的。在促进发展的进程中,不仅要关注经济指标,更要关注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

原标题:环境治理不能满足于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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