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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2015-05-07 16:5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节能技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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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前期评估)

公共机构在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采购之前,应当邀请节能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投入、基准能耗、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第十条(采购方式)

公共机构应当对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属于集中采购的,公共机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分散采购的,公共机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对合同期内预计支付年节能服务费用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对预计支付年节能服务费用未达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细化合同条款,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以及合同期限等内容,及时签订合同。

采用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合同第三方参与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作为业主单位应当统筹协调节能服务公司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好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等工作,并督促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做好项目的现场管理及物业服务保障等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公共机构及物业服务公司的现场管理要求,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施工)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各方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协议书。

施工管理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理,文明施工,保证安全质量。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

公共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工程监理等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监理。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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