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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2015-05-07 16:5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节能技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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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分享费用支付)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项目的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由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项目的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七章国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资处置)

对项目实施前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资入账)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无偿赠予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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