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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2015-05-07 16:5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节能技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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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运营保障)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验收前,应当组织对物业服务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应急处置)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项目环评及项目风险源评估。发现任何影响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尽快解决,物业服务公司做好配合工作。对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移交)

能源管理合同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移交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五章节能量认定

第十八条(资质要求和职责)

合同各方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承担合同项目的机构或专家,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对申请政府财政资金奖励项目的节能量认定方法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节能量计算原则)

公共机构提供的基准能耗数据为项目实施前一年能耗数据或者前三年的平均能耗数据,并按照规定换算相应的能耗费用。

节能量计算所用的基准期能耗量与报告期能耗量,应当为实际能耗量。

当采取以一个考察期能耗量作为测算统计报告期能耗量依据时,应当说明理由和测算的合理性。

对因天气等不确定外界及环境因素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有较大差距的,可采用合同约定系数对实际节能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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