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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水质超标要给下游补偿

2015-05-15 09:18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张媛关键词:水污染防治环保法水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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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水污染防治法为我国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该法部分条款与公众的环境期待、建设美丽中国的实践要求出现较大差距,适时作出修改完善非常必要。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人大环资委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情况交流座谈会上,各省市人大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结合环境保护执法实践,对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修改意见。本报从今天起将陆续对此作出报道。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要求流域各地区采取协调一致的环境保护行动,必然产生不同地区间的利益差异与利益冲突。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调节和平衡省市之间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的重要措施。”上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指出。

据了解,新修订的环保法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都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出了规定。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但是,辽宁省人大环资城建委指出,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一个“协商”就严重弱化了该项工作的推进力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也认为,虽然新修订的环保法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国家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实际工作进展缓慢。建议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增加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先行起步,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治理补偿机制的内容,进一步强化地方上下游保护水环境质量的法律责任。

“细化完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明确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机制的建立、运行、补偿标准设定等具体问题,有效解决上下游地区跨界污染问题。”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

原标题:上游水质超标要给下游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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