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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轩:构建超低排放科学评判体系

2015-06-11 09:3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王志轩关键词:超低排放污染物排放氮氧化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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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BAT原则,应当由政府部门制订出一个分数线,作为价值评判的依据,即符合最佳可行技术原则为“优”的原则。

对于BAT原则立足点不同,结果也会不同,从政府推进角度来看,应当从全社会层面来衡量电厂超低排放的价值。企业根据各自的战略主动推进超低排放,虽然无可非议,甚至予以鼓励,但是某一企业的意愿并并不等于社会层面的可行。

比如在某一地区,企业愿意每千瓦时增加两分钱甚至更高成本实施煤电超低排放,是因为这样做要比政府同意企业采用天然气发电成本(比煤电高出2~3角钱)要低90%以上。但是,政府应当考虑,如果将天然气用于民用替代散烧煤要比用于发电有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而且,只要燃煤电厂达标排放,是不会污染环境的。天然气发电价格太高当前只适用于调峰,不适用于替代基本发电负荷,要求企业以气电代煤电本来就不是合适的政策,让电厂超低排放从全社会看其投入和产出的环境效益并不一定合算。

方法体系:关键解决技术规范和评判机构问题

在方法体系的构建上关键是要解决好用什么样的技术规范和什么机构来评判的问题。

从目的性来看,将超低排放的要求修改到排放标准之中与工业项目的科研验收以及技术普遍适用性验收采用的评判方法显然应不同。

对于一个具体项目,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管理办法》(环发〔2009〕58 号文)中的一些原则。如遵循客观、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采取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专业评价人员与技术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当根据评价指南、规范等技术文件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结论应当明确被评价技术的可行性、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可达到的环境、技术和经济指标,以及存在的技术风险,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填补空白”等抽象用语等。但是对于大面积推进的超低排放,则应当采取根据BAT原则修订排放标准的方法进行评判。

美国、欧盟制定BAT参考文件对每个行业来说制定时间平均耗时3年~5年,而我国2014年的煤电排放限值要求一年内就变化了3次~4次。

推进体系:“说法”期望得到法定标准确认

如果按照上述几个体系的要求开展评判,并最终将 “超低”纳入排放标准的要求,“超低”也就成了 “普通”或者是新的“特别排放限值”。

从这个意义讲,“超低”确认过程以及未进入排放标准之前,只是一种“说法”,或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要求。

我国是法治国家且“依法治国”的要求已经深入人心,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既与广大人民的环境利益有关,也与千千万万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关,归根到底与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关。

所以,推进超低排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合法性监管。

延伸阅读:

【专题】:火电企业该不该追求超低排放?

原标题:构建超低排放科学评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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