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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5年第三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通知

2015-06-19 10: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产业大气污染防治污染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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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五)《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组建深圳市重点实验室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类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

(二)主要围绕产业和民生需求,属前沿、交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或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不得与已建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同,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

(三)学术带头人2人以上,骨干科研人员5人以上,专职科研人员总数20人以上;主任或副主任、学术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不得在已建重点实验室兼职;研发团队在本学科或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四)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院校类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500万(软件类重点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300万);

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2000平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600万元(软件类重点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400万)。

(五)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单位近2年每年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近2年每年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4000万元以上;

(六)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足够的资金、技术、后勤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

申请重点实验室质量提升资助的对象为:

(一)2013年评估优秀的深圳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二)重点学科规划内的需要整合重组的重点实验室。

申请深圳市企业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

(二)依托单位须为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近2年每年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400万元以上,或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近2年每年研发费用800万元以上;取得5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600万元;

(四)申请单位为申请组建研发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人数比例10%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数比例35%以上。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业务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网上申报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需验原件,如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数据不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

(三)网上申报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营业执照代码,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需验原件,如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数据不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提交登记证书复印件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网上申报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税务登记证代码,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不需验原件,如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数据不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非事业单位填写和提交);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九)项目负责人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业务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节能技术领域联系人:傅岳敏、李莉;联系电话:82003121、82101561

环保技术领域联系人:李付贵、廖敬扬;联系电话:82101043、82003434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二)国家、省科技部门配套扶持计划

一、审批内容

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中科院院级科研项目配套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

高效节能产业。重点发展电机及拖动装置、节能监测、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等节能技术和装备,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电器以及节能汽车等节能产品。

先进环保产业。重点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污染监测、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噪声污染控制、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领域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以及环保材料与药剂等。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重点发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生物质废弃物循环利用以及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等。

节能环保服务业。重点发展节能服务业、环保服务业、再制造服务业等。

原标题: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5年第三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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