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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征收方案:超标排放最高拟三倍征税

2015-06-23 16:55来源:公益时报关键词:环保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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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说明。《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

多名企业家及环保NGO代表认为,排污费变成环保税,征收力度将更大、更规范,可以更好地推动企业减排,也可以让环保部门更专注于监管。但是,征收的税收应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征求意见稿》:超标排放最高拟三倍征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求意见稿》明确,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关于税额,《征求意见稿》规定,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求意见稿》强调,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另外,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征求意见稿》称,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7月9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提出意见。

专家:征税依据及税收使用应公开

对于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环保税的推出值得肯定。这些年,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财政在环保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投入也大大增加了,这些都需要相应的税收予以支持。

他说:“环保税的征收标准与排污费基本一致,过渡起来也比较容易。”目前在某些地方,环保部门常常要与企业商量才能收到部分排污费,导致对减排的推动力量比较小。相较而言,税收比排污费更加刚性,可能会形成更多推动力量,促使企业减排。

原标题:环保税征收方案:超标排放最高拟三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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