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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资源一定要留下污染?

2015-06-26 09:09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禾关键词:重金属污染渗滤液国务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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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样的先例在国内并非罕见,例如,太湖蓝藻事件暴发后,太湖流域率先制定并实施了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与当时全国实施的一级B标准、二级标准相比,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指标要求加严到后者的1/2或1/3。

“很多地方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归根结底是地方政府的执法力度不够,或是缺少对环境治理投入的财政资金。”谷庆宝说。

何发钰表示,要解决矿山等生态修复、资金问题,关键是政策。在国外,如果要进行矿产开发等,先要进行生态修复评估。如果土地复垦等需要1亿元,那你先把这1亿打过来才能开发。我国没有这样的一笔资金,事先只做一个环境影响评价。

于是,在我国很多地方,矿山开采完了,企业关门了,尾矿渣和污染被留在了当地,而地方政府没有钱,难以进行有效治理。

为解决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但是想完全依靠中央政府下拨款进行土壤污染修复,基本是不可能完成现有的重金属污染治理任务的。”谷庆宝说。

谷庆宝强调,除了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增加治理投入,下一步的关键是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减少偷排漏排等现象发生。

企业排污是土壤污染的重要来源。有业内人士曾表示,我国当前仍有不少企业没有执行或严格执行达标排放,偷排漏排污染物已成为企业“习惯”。

一些民营企业公开排放污染,有恃无恐;一些大中型企业白天不排夜间排,检查时不排不检查时排;一些大型企业经过治理达标排放,一看大家都排污,也“随潮流”偷排漏排等。

为减少偷排漏排,提高违法成本,目前我国正加快推进土壤环境保护立法进程。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壤污染防治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已初步形成相关法律草案;国家还将强化土壤环境监管职能,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管控农业生产过程的农业投入品乱用、滥用问题,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理处置活动,以防止造成新的土壤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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