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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环境保护如何突围?

2015-06-29 11:21来源:人民政协报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污染治理京津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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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大气化学与大气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室副主任、农工党中央生态环境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贺泓:

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和管理平台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整体定位之一是建成生态修复和环境改善示范区,处理好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京津冀环境污染具有独特的区域性与复合性特征。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当下的京津冀地区集中出现,点源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排放叠加,水、大气、土壤等不同介质的环境污染相互复合,产业结构、生态格局与环境安全交互影响,导致京津冀呈现出典型的环境复合污染格局。

要破解京津冀环境复合污染的困局,三地必须突破行政区划和条块分割的掣肘,率先在环境综合治理上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实现“四个统一”的基础在于构建基于物联网的立体环境监测系统和区域环境承载力评估与风险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实现科学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和政策,实现基于风险的科学管理和考核,实现京津冀生态修复与环境改善示范区的建设目标。

建议整合现有环保、国土、气象、水利和科研系统环境监测(观测)网络,依托以物联网、云计算、多元遥感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形成区域性海量环境信息“系统感知-高效传输-大数据处理-智能化应用”的新一代立体化环境监测系统,构建京津冀区域多维动态污染源排放信息平台,建立京津冀环境质量改善决策支持系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农工党中央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常纪文:

完善环保一体化的政策与法制保障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对现行分割式发展模式的绿色化突破,是对现行生活模式的绿色化新发展,更是京津冀三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出路。

在立法体系方面,推进京津冀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立法体系保障。有必要结合京津冀地区的实际和特殊需求,由国务院制定《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条例》或者《京津冀地区国土保护与整治条例》。为了让条例得以有效实施,还应当配套地制定相应的办法,如《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京津冀流域污染联动防治办法》《京津冀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

在基本原则方面,除了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基于京津冀地区的特殊性,还可以在区域环境立法中建立一体化保护、以环境质量管理为核心、功能与用途管制、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等原则。

在监管体制方面,要协调京津冀三地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向既监管行政区域,又监管跨行政区的大区域模式转变。可改变目前的临时性协调领导小组的做法,由国务院成立专门的区域协同发展委员会作为全国区域协同发展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在委员会之下,设立区域环境保护办公室,办公室挂在环境保护部。这将为长三角、珠三角的管理体制创新提供借鉴。

在法律制度和机制方面,要建立统一的环境规划、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环评、监测与预警应急、生态补偿等措施。

在环境法治架构方面,要建立一体化的环境市场体系、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执法监管。

评判京津冀环境协同保护立法的好坏,可以用以下几个指标来衡量:一是定位要精准,立法的目的要明确;二是思路要清晰,措施的层次要分明;三是制度可实施,协同的措施要实际;四是原则要坚持,采取的手段可灵活;五是权利要公平,赋予的义务要均衡。六是实施可监督,失职的责任能追究。我们相信,京津冀一体化立法会提上议事日程,也会实现上述目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农工党中央生态环境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周扬胜:

严格排放标准制度 推动工程治污

京津冀地区是全国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地区,2013年PM2.5年均浓度106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浓度149微克/立方米,平均超标2倍多,是74个城市的1.5倍,空气质量倒数10名城市有7个,倒数20名有11个。

原标题:京津冀环境保护如何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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