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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5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2015-07-03 13: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监测能力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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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推进措施

(一)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相关监测设备的购买和建设,不能挪作他用。在2015年11月30日前不能通过达标验收的,将收回省级已投入的专项资金。

(二)推进工作实行月调度(附件4),省环保厅将对每月调度中,发现进度缓慢或推进工作存在问题,向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进行月通报,直至按时完成建设达标任务。年底未完成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任务的,在全省通报,并按相关问责制度移交处理。

(三)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任务未如期完成的,经济运行监测指标及在对各市州政府绩效考核中,环境指标按不合格提供。

四、相关要求

(一)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资金按照省级补助,各级匹配原则投入,整合使用。2015年全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设备资金,省级按15-40%的不同比例,支持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补充解决。

(二)标准化建设补助资金省级为一次性补助,获此补助的监测站,务必确保在2015年11月30日前通过达标验收达到相关目标任务要求。

(三)2015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由省环保厅督促检查、考核验收。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技术业务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组织建设并确保建设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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