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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PPP项目如何识别和筛选

2015-07-21 10:48来源:济邦咨询作者:李纪峰关键词:PPP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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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财政部113号文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即PPP项目的识别主体有两方,即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政府方发起程序为“财政部门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行业主管部门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遴选潜在项目”,社会资本方发起程序为“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财政部明确了PPP项目的发起主体和程序,而在PPP项目推进实践中,社会资本发起较为鲜见,绝大部分均为政府发起,但现阶段政府在机构建设、能力建设、配套制度建设等方面均普遍滞后。

(1)机构建设方面。财政部已成立PPP处及PPP中心,在PPP政策制定、宣传培训、统筹引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PPP在国内的较快发展与国家层面PPP专门机构的成立与推动密不可分。

但在各地方政府层面,机构建设工作参差不齐,大部分省、市(包括地县两级)均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很多省市设立了临时机构(如PPP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笔者认为,PPP专门机构的设立对PPP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PPP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均成立了跨部门的专门机构,在英国,PPP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职能具体由下设的英国基础设施中心(IUK)承担。

(2)能力建设方面。财政部113号文发布后,财政部已于2014年底组织了一轮全国的PPP培训工作,效果显著,各地方对PPP经历了一个从陌生到逐步熟悉的过程。随后,很多省份也开展了相应的PPP培训,应该说这些工作的开展为PPP的推动打下了基础,但能力建设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在实际的PPP咨询实践中,笔者发现各地对PPP的理解各异,掉馅饼论、甩包袱论、融资工具论等等不一而足,在实际操作PPP项目时更是一头雾水、无从下手,如此都不利于PPP的可持续发展和PPP项目的顺利推进。笔者建议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及金融机构从建立对PPP的本质认识出发、以指导PPP项目实操为目标,有序、系统地开展PPP相关的能力建设工作。

(3)配套制度建设方面。PPP作为新生事物和政府创新的采购方式,在项目立项、项目审批、用地、政府监管等诸多方面均与现行的相关制度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冲突与不适应。这就需要国家和各地方层面在配套制度、政策、审批及监管等各方面进行必要的修订与完善,以克服PPP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促进PPP项目的顺利落地。

健全

财政部113号文要求“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并明确规定“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财政部的要求很明确,PPP项目要通过物有所值(VFM)评价和财政可承受力论证,作为PPP咨询从业者,我们对此颇为认同。

PPP发展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经验表明,物有所值评价工作颇受重视,一个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往往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系统评价,以确保PPP项目是物有所值的。而且,在PPP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的各阶段进行反复多次的物有所值评价。在此过程中,也积累了大量的数据、信息和丰富的经验。

现阶段,国内的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方法工具仍不健全,基础数据和信息积累较少,财政部已在着手顶层设计工作,各地方在PPP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大多也已开展了物有所值的定性评价及财政可承受力的简单论证。

国内推广PPP项目,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规范、扎实、有序地推进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力论证的工作,着眼长远,做好做足PPP项目的前期工作。

延伸阅读:

PPP模式如何影响环保事业

原标题:【观点】PPP项目如何识别和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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