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报道正文

四川巴中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2015-07-21 13:29来源:巴中日报关键词:节能改造及恩恩服务节能项目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度,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配置必要的监测器具对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办公建筑内有两个以上公共机构的,各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应当分别计量。暂时不能分别计量的要明确专门负责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共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费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并配置专门监测器具进行实时监测,以限制和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的办公区和居住区相邻的,办公区和居住区的能源资源消费要分别计量和监测。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计算和分摊标准,指定专人记录能源资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进行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分析。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市直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能源资源消耗状况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定期统计并通报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四川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对能源资源消耗量大和超过消耗定额使用能源资源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

第十五条各级公共机构应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

公共机构应当与节能服务机构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明确服务内容,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遵照《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共机构新建建筑项目和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建筑节能状况纳入验收内容,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定期对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检查意见,作为工程节能验收的重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后,公共机构须持建筑节能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的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政府采购名录中的用能产品、设备,以及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协调沟通机制,公共机构在购买政府采购名录中确认的节能产品、设施设备前,应当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对既有建筑实施维修改造时,鼓励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再生能源。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竣工或者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节能改造完成后,其投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原标题:巴中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节能改造查看更多>及恩恩服务查看更多>节能项目查看更多>